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8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凤琴申请执行武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琴,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8481号申请执行人高凤琴,女,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武彬,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高凤琴申请执行武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47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凤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彬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2号院9号楼东2单元31号房屋的查封。二、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2号院9号楼东2单元31号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高凤琴名下。三、申请人高凤琴可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