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杰、田红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田红平,牛存才,田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52号申请人:刘杰,男。被申请人:田红平,女。被申请人:牛存才,男,1989年2月13日。被申请人:田洪明,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并向本院提供刘永富名下的位于沂南县花山路63号房屋一套担保。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