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2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创普汽车公司、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创普汽车公司,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黄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鄂068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创普汽车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久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黄久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黄久林向申请执行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创普汽车公司支付6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黄久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黄久林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俊岭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