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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兴喜与张九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喜,张九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4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喜,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九奇,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喜与被执行人张九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