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8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道应与程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应,程义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820-1号原告:张道应,女,汉族,1948年9月18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系原告之子。被告:程义忠,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张道应与被告程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翟迎武人民陪审员 顾春晓人民陪审员 孙 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玲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