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辉武、李海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程辉武,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海宁,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辉武与被执行人李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1698号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