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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郑忠寿与被告李贵、张卫袅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寿,李贵,张卫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471号原告:郑忠寿,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代县上馆镇xx村人,住本村。被告:李贵,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代县上馆镇小烟旺村人。被告:张卫袅,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代县上馆镇小烟旺村人。原告郑忠寿与被告李贵、张卫袅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郑忠寿与被告李贵、张卫袅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分三年归还原告借款43188元。具体归还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前先行归还原告10000元;2019年1月30日前归还原告20000元;2020年1月30日前归还原告13188元。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39.5元,由被告李贵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祖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春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