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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鲲鹏与韩文坤、姚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鲲鹏,韩文坤,姚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798号原告:马鲲鹏,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文坤,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姚晓莉,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鲲鹏诉被告韩文坤、姚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鲲鹏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鲲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为9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王凤芝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