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桑永宁与韩善忠、卢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永宁,韩善忠,卢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182号原告:桑永宁,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韩善忠,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卢翠娟,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桑永宁与被告韩善忠、卢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桑永宁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善忠、卢翠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桑永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永宁撤回对被告韩善忠、卢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桑永宁负担。审 判 长 穆加友审 判 员 肖永明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