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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桑永宁与韩善忠、卢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永宁,韩善忠,卢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182号原告:桑永宁,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韩善忠,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卢翠娟,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桑永宁与被告韩善忠、卢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桑永宁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善忠、卢翠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桑永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永宁撤回对被告韩善忠、卢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桑永宁负担。审 判 长  穆加友审 判 员  肖永明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