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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范建文、李昌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范建文,李昌美,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677号原告: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住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庄地组皮匠斗。法定代表人:石珍明。委托代理人:朱金荣,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建文,男,1967年11月8日出,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李昌美,女,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法定代表人:沈华中。原告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范建文、李昌美、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原告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