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7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与黄宏良、宣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黄宏良,宣建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549号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石婆桥**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54610X。法定代表人:李传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鲁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依妮,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宏良,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宣建利,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与被告黄宏良、宣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