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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乐亮与陈世国、陈继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乐亮,陈世国,陈继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954号原告丁乐亮,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奎勒河镇富强村三组,身份证号:×××。被告陈世国,男,汉族。被告陈继会,男,汉族,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乐亮诉被告陈世国、陈继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乐亮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乐亮负担。审 判 长  白鹏飞审 判 员  宋成娟人民陪审员  胡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