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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恢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焕萍、李增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焕萍,李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恢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焕萍,女,1960年1月16日生,汉族,萍乡市人。被执行人:李增友,男,1954年6月19日生,汉族,萍乡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焕萍与被执行人李增友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李增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增友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增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增友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汤 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