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万财、颜克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财,颜克勇,许明术,颜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27号申请人赵万财,男,生于1957年5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颜克勇,男,生于1972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许明术,男,生于1957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颜克龙,男,生于1968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赵万财与颜克勇、许明术、颜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2民初2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