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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万财、颜克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财,颜克勇,许明术,颜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27号申请人赵万财,男,生于1957年5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颜克勇,男,生于1972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许明术,男,生于1957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颜克龙,男,生于1968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赵万财与颜克勇、许明术、颜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2民初2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