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蒋其昌与唐恒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其昌,唐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蒋其昌,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唐恒,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7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唐恒偿还蒋其昌借款75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75元,但唐恒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蒋其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唐恒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唐恒的农业银行存款5027.39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蒋其昌。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唐恒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全部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唐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71647.6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蒋其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恒(2017)渝0118执24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