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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秀华、荣成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华,荣成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华,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秀华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张秀华违约金22429.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1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