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融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更65号罪犯林融(曾用名:林浩),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27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8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01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二中刑减字第8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司法部燕城监狱警官侯晓利、党立刚出庭提请减刑。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琪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融,证人黄志荣、孟会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林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同意对罪犯林融提请减刑。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5年4月、2015年8月、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6年6月、2016年10月、2017年3月共获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林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仑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申小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天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