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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青岛大润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青岛大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德阳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00515270-8。法定代表人张均雷,系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青岛大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郭家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7528894-6。法定代表人刘彩云,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润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行审172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青岛大润机械有限公司自动停止生产,并缴纳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行审17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