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2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兆友与郭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友,郭景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435-1号原告王兆友,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郭景锋,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友与被告郭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鲁1521民初2435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车辆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景锋车辆鲁P×××××查封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