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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兆友与郭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友,郭景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435-1号原告王兆友,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郭景锋,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友与被告郭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鲁1521民初2435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车辆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景锋车辆鲁P×××××查封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