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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岳江与董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885号原告:岳江,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董文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岳江与董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岳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江以董文军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岳江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宫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