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红芳与李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芳,李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798号原告:吴红芳,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李连明,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吴红芳与被告李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吴红芳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红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