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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戴广俊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海丰县赤坑镇刘新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广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海丰县赤坑镇刘新商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40号原告:戴广俊,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丰县赤坑镇刘新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镇赤坑镇社美村龙石路边。经营者:刘焕新。原告戴广俊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海丰县赤坑镇刘新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戴广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广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计674元,由戴广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