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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先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先巧,崔喜运,崔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113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法人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4978-X。被申请人:陈先巧,男,1979年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申请人:崔喜运,男,1986年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申请人:崔香云,女,1961年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陈先巧、崔喜运、崔香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院对(2015)成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平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