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许占江与张家口市水都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占江,张家口市水都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177号原告:许占江,男,汉族,1959年2月5日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家口市水都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韩海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尊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占江与被告张家口市水都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被告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开庭审理。届时,原告许占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守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