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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江,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于江,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法定代表人黄岩,总经理。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841号裁决书已生效,裁决书确定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于江生活费3969元。于江于2017年6月7日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其生活费3969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84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东民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崔 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光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