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汉星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汉星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汉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燕青,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文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汉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2061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12300元及违约金;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支出损失人民币1330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4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尚未果。另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2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