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丁月升、青岛自然枫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月升,青岛自然枫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639号申请执行人:丁月升,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自然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烟台路381-2。组织机构代码证:68255144X。法定代表人:毕习建,该单位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丁月升与被执行人青岛自然枫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黄劳人仲案字(2017)第10415号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黄劳人仲案字(2017)第10415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