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飞龙物业有限公司与定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飞龙物业有限公司,定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飞龙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66XXXX。法定代表人来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定明涛,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名居家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飞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定明涛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7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