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国军申请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绿海华庭店产品责任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军,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绿海华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12号申请执行人:姜国军,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绿海华庭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216号。
 代表人:汪志琴,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姜国军与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绿海华庭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国军于2017年3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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