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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淑寿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183号被执行人:吴淑寿,男,19XX年XX月XX出生,汉族,原租住海口市。被告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琼9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第三项判处:被告人吴淑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对并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允贤审 判 员 何 旭审 判 员 周传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XX明书 记 员 张 鹂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