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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振宇与被执行人王帅、刘元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刘元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54号申请执行姚振宇,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文水县人。被执行人王帅,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被执行人刘元元,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吕梁市临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负责人张建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负责人郭强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姚振宇与王帅、刘元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元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已全部履行完毕应承担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帅提出再审申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再审,且申请执行人姚振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再审结果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晓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