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71刑更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罪犯石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71刑更137号罪犯石软,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陇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833.78元。宣判后,被告人石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德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2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石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超过300分。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833.78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曲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