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行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范国富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富,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4行初146号原告范国富,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焦晓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法定代表人齐俊国,镇长。原告范国富要求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富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国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安晓华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