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咸阳秦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秦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陕西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404民初1917号原告:咸阳秦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咸阳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渭城区文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起诉、出庭、撤诉、变更诉请、领取一切法律文书。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73********,住址:陕西省乾县城关镇青仁村西街**号。委托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原告咸阳秦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阳秦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请求被告履行双方所签订合同,支付原告广告费12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6日,原告咸阳秦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合同,由咸阳秦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的建筑项目“塞纳绿洲”进行宣传,广告样板经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原告咸阳秦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了制作并宣传,合同内容规定了广告的宣传时间及费用12万余元,但是原告咸阳秦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时,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开始用哄骗的方式依各种借口推诿,再后来被告还用其负责人已不在公司工作为由拒付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咸阳秦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有效。二、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咸阳秦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宣传费125000元。(逾期若不能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原告咸阳秦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自2017年8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育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