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6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钰娴与曾艺平、王娜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钰娴,曾艺平,王娜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568号原告:吴钰娴,女,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黎忠,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系原告的父亲。被告:曾艺平,女,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伟,福建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娜玲,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35678。主要负责人:林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玮,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吴钰娴与被告曾艺平、被告王娜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吴钰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钰娴因需补充新的证据,因此其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钰娴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吴钰娴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惠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