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云海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云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94号罪犯马云海,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曰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云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7月17日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11年1月17日、2012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马云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不同意对罪犯马云海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马云海属于暴力犯罪,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笫(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云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