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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任某1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6刑初93号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1,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17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小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环保科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1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俊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1及其辩护人孙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上半年至2016年7、8月份,被告人任某1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土城村租赁土地内非法采矿。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至2016年先后多次对任某1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任某1并未停产整改恢复地貌,继续开采。2017年1月,经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四地质大队对任某1非法采矿进行开采储量核查,任某1非法获得建筑用砂矿(毛砂)3748立方米。经丰宁满族自治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3748立方米建筑用砂矿(毛砂)价值人民币206140元。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任某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被告人任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1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庭审中称,非法采取的毛砂没有那么多。辩护人认为对任某1采砂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1挖沙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有提高土地农用效率的目的。特别是任某1已经将采砂的地进行恢复地貌,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够成情节严重,依法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任某1除采砂之外在其他砂场也拉运过砂石料,都堆放在一个地点,在采样时无法辨别哪部分是自采的哪部分是拉运其他沙场的,因此认定任某1获得采砂价值206140元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至2016年7、8月份,被告人任某1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土城村租赁土地内非法采矿。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至2016年先后多次对任某1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任某1并未停产整改恢复地貌,继续开采。2017年1月,经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四地质大队对任某1非法采矿进行开采储量核查,任某1非法获得建筑用砂矿(毛砂)3748立方米。经丰宁满族自治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3748立方米建筑用砂矿(毛砂)价值人民币206140元。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函、记账单、被告人任某1的户籍证明,证实案件来源、被告人身份情况、拉沙子的记账凭证及对账手续等。2、违法线索登记表、国土资源立案呈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2016年8月4日接群众举报,任某1未经批准在土城镇土城村采砂,破坏耕地。丰宁国土局于2016年8月5日对任某1未经批准耕地采砂破坏耕地一案立案调查并将该案移送丰宁县公安局处理。3、到案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系传唤到案。4、丰宁国土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丰宁国土局已向任某1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任某1回填取走砂石料,拆除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地貌。5、丰宁国土局规划管理股用地项目规划审查意见、丰宁国土局地籍管理股地类认定意见书、丰宁国土局关于任某1非法占用土城镇土城村集体用地采砂破坏耕地一事的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证实国土局对被告人任某1非法采砂做出调查认定。6、土地承包协议书、租地协议、地租领取明细表,证明任某1租赁土城镇土城村四组村民耕地及村民领取地租情况。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1999)朝刑初字第523号判决书,证实1999年5月7日任某1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8、证人阎某某、肖某某、赵某1、王某1、赵某2、杨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任某1去他那拉过砂子,具体多少记不清了,都拉到他的砂石料场了。9、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任某1往我们工地送过砂子3200方,石子332.5方。10、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在南河套大概挖了2、3亩地,一个条形地,浅的地方几十公分,深的地方1到2米深。大概能出多少砂子我不知道。2016年大概秋天,任某1砂石料厂撤场了,我就不给他干了。11、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在任某1的土城南河套砂石料厂子看门,2015年4、5月份被告人任某1在土城南河套挖砂子的事实。1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6年大概8、9月份,任某1雇我的大车从赵某1砂场给任某1砂场拉砂子。13、证人王某3、李某某、贾某某、杨某2、王某4、刘某1、杨某3、黄某1、宗某某、胡某某、刘某2、何某1、何某2、王某5、何某3、黄某2、杜某某、何某4、任某2、任某3、杨某4、杨某5。孙某某证言,证实我们都是土城村的居民,任某1租了我们南河套的地用于开沙石料厂,挖沙子,都是基本农田。现在任某1已经将租赁的土地都给恢复原貌了。14、证人杨某5、贾某某证言,证实承包给任某1的土地都是大石头,无法耕种,现在任某1已经将土地恢复地貌了。15、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四地质大队出具的《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土城村任某1采出建筑用砂矿(毛砂)资源储量核查报告》一份,证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总面积为9485平方米。采区破坏环境,需要对采区环境进行恢复治理。16、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简易结论书一份(丰价认简字【2017】第001号价格认定结论,证实认定标的3748立方米建筑用毛砂市场价格认定基准日2017年1月11日的价格价格为206410元。17、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7月12日丰宁国土局委托丰宁国土测绘公司对任某1砂场进行实地测量,由任某1和土地使用权者进行现场指界,指出任某1采砂范围。1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证实土城村任某1的砂场共用地9209.5平方米,其中耕地(水浇地)7635.86平方米,草地(其他草地)1157.92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村庄)339.73平方米,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75.99平方米。19、被告人任某1供述,证实我租了大约30亩地左右,采砂石料大概挖了四、五亩地,浅的地方挖掘不到一米深,深的地方大概有一千方左右。开的砂场没有办过相应的手续。我采砂的土地属于耕地。上述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均与认可,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矿,非法获得建筑用砂矿(毛砂)价值人民币2061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1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某1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1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韩秀军审 判 员  白少川人民陪审员  许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