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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与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501号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住所地:榆树市长春五颗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辛建贵,经理。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铁北路。法定代表人王会良,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诉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树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1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