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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刘时富与胡家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新化县中信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时富,胡家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胡保军,新化县中信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442号原告刘时富,男。委托代理人刘勇华,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贵雨,新化县曹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家庭,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地址: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49号101-104号门面。负责人,刘正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意,男。委托代理人曾瑞泉,男。被告胡保军,男。被告新化县中信客运有限公司。地址:新化县上梅镇立新桥。法定代表人刘仙莲,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敏华,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时富诉被告胡家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胡保军、新化县中信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时富以与被告胡家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胡保军、新化县中信客运有限公司已就本次交通事故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家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胡保军、新化县中信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时富撤回对被告胡家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胡保军、新化县中信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150元,原告刘时富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康太华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