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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桂林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瓦窑口(富桂饭店北侧)。被执行人广西中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5号东盟商务区韩国园区1号楼602号房。法定代表人梁光海。申请人桂林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中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中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中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中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广西中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据申请人申请向南宁市房产、土地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中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中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