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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4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功伟与李捷、马春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功伟,李捷,马春蓉,蚌埠市禹会区博雅贸易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4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功伟,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李捷,男,1971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马春蓉,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蚌埠市禹会区博雅贸易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665号院内。经营者:李捷,男,1971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关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春蓉在中国工商银行45×××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34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春蓉在中国工商银行45×××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