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高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56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刘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高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