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广全与炊小龙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全,炊小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302民初495号原告:李广全,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告:炊小龙,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原告李广全与被告炊小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全、被告炊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32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承揽被告承建项目中的涂料刷白单项工程,该工程于2014年交工。工程交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2015年6月23日,被告在双方对账后,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12月5日前付清全部欠款,但至2016年6月,被告仅支付了21000元,剩余33221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炊小龙辩称,原告所诉欠款,被告已付清,其中有三笔付款,原告没有出具收条。本院经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李广全提交的由被告炊小龙出具的“欠条”和证明,因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两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因无法辨识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据此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炊小龙向原告李广全出具“欠条”,载明欠其工费54221元,并承诺于12月5日前付清。2017年4月13日,被告炊小龙又向原告李广全出具“证明”,承诺其所出具的“欠条”在未付清之前一直有效。另查明,原告李广全自认,被告炊小龙已支付欠款21000元。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被告炊小龙向原告李广全出具的欠条,应认定原告李广全已实际履行了为被告炊小龙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故被告炊小龙理应在合理期间内向原告李广全支付报酬。对被告炊小龙提出的该欠款还有4900元在“老杨”名下,10000元在张颖名下的辩解,因其未提交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原告李广全要求被告炊小龙支付劳务费332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炊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广全劳务费332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由被告炊小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广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庆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兴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