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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洪伟与被执行人马飞、刘强、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伟,马飞,刘强,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伟被执行人:马飞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齐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马飞、刘强、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07937.50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马飞、刘强、齐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飞、刘强、齐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5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