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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华、王可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王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王可文,男,1963年2月1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为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与王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8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818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以及执行费1127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可文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9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