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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杨海荣、何小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海荣,何小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荣,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杨海荣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杰,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小琴,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杨海荣因与被上诉人何小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9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海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海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海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上诉人杨海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庆松代理审判员  张 莹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