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鸿与李志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鸿,李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梁鸿,女,1989年5月7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李志宇,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鸿与被执行人李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4708号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470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尹法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