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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8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467号原告:陈某某,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