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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荣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352号罪犯黄荣,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阿拉尔监狱五监区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8)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累计缴纳500元)。同案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四日作出(2008)杭刑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3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黄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荣在2016年、2017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记功3次,表扬2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黄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