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金木亨租赁建材中心与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金木亨租赁建材中心,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金木亨租赁建材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19号。经营者:宋清山,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埔村厝头163号。被执行人: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丽华园小区23号商服。法定代表人:石杨,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金木亨租赁建材中心与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金木亨租赁建材中心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5223615元。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金木亨租赁建材中心未能提供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来自: